(2015)北民三初字第02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管迎震与被告潘玉荣、李建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迎震,李建学,潘玉荣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三初字第02196号原告管迎震,男,198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李建学,男,1979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潘玉荣,女,63岁,汉族,农民,住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管迎震与被告李建学、潘玉荣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管迎震于2015年8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管迎震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建学、潘玉荣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迎震撤回对被告李建学、潘玉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管迎震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郎庆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