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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民初字第2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吴永洪、马奇与马奇、绍兴俞记纸业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永洪,马奇,绍兴俞记纸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民初字第2475号原告:吴永洪。委托代理人:何苗军、王炳亮。被告:马奇。被告:绍兴俞记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良才。委托代理人:茹国钢,浙江兴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代表人:祝建国。委托代理人:沈颖。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永洪诉被告马奇、绍兴俞记纸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马奇、绍兴俞记纸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永洪撤回对被告马奇、绍兴俞记纸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30元(预交),减半收取2665元,由原告吴永洪负担。审判员  寿宝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 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