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中刑执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杨磊盗窃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磊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普中刑执字第1051号罪犯杨磊,男,1989年10月4日生,哈尼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江城县人,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日作出了(2013)思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自2013年1月14日至2018年1月13日止),并处罚金30000元人民币。被告人杨磊服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10月12日,罪犯杨磊送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于2015年7月31日以(2015)普狱减字第1051号减刑建议书,提请本院对罪犯杨磊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耀武、杨晓东,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工作人员李云宏、杨莉文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杨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磊在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2013年10月至2015年6月获记表扬3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提供、经法庭查证属实的罪犯杨磊的表扬审批表、超分记录和罪犯杨磊个人思想总结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杨磊应履行判决所确定的附加刑罚金人民币30000元,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履行。此事实有罪犯居住地云南省江城县宝藏乡板河民委员会的证明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磊。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罪犯杨磊在考核周期,获记表扬3个,可以减刑七个月。罪犯杨磊因家庭经济困难,无能力履行附加刑。罪犯杨磊系累犯,在首次减刑时应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磊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7年9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天宏审判员 张劲松审判员 尚玉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