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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民一初字第02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冯二磊、沈丹青诉宣城环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庆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二磊,沈丹青,宣城市环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庆典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2322号原告:冯二磊,男,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现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原告:沈丹青,女,住址同上。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遵莲,安徽锦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宣城市环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组织机构代码32542643-X。法定代表人:李小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俊,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珊,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该公司员工。原告冯二磊、沈丹青诉被告宣城市环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宇投资公司)庆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4日诉至本院,同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安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3日、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二磊、沈丹青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吴遵莲,被告环宇投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俊、刘珊于2015年7月23日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冯二磊、沈丹青的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吴遵莲,被告环宇投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俊、刘珊于2015年7月31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两原告诉称:被告是一家投资咨询、婚庆礼仪、庆典、演出策划服务、会务服务等内容的公司。两原告因婚姻需要与被告签订了协议书,约定由该公司为两原告提供婚礼策划及相关服务。其中包括婚礼摄像和司仪等共计费用12600元。协议签订后,两原告交齐了全部款项,在宣城市敬亭山度假村租赁草坪,购买大量拍摄场景道具。2014年10月1日,举行婚礼,在婚礼过程中,被告公司的工作人员将婚礼现场的一些精彩部分拍摄下来。“十一”后,被告公司工作人员告知两原告,记录婚礼过程的录像带已经丢失。之后,被告多次通知两原告回到宣城协商解决,两原告为此事多次请假到宣城,被告承认录像带已经丢失的事实但协商未果。两原告认为,婚礼摄影有着特殊的纪念意义,而婚礼过程也是不可重复和再现的。因被告公司失误给两原告经济及精神造成巨大损害,依据《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及相关法律规定,请求依法判令被告:1、赔偿两原告摄像及婚庆服务费12600元、误工费3000元、交通费2000元;2、赔偿两原告精神抚慰金20000元;3、在《宣城日报》向两原告刊登赔礼道歉声明;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两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两原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告身份情况及两原告为合法夫妻关系;2、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被告方的经营范围及被告的住所地;3、收据复印件2份,证明两原告与被告在qq上联系,由被告方提供婚礼策划及相关服务支付给被告方的服务费12600元,由被告方出具的收款数据的事实;4、2014年12月15日被告出具的承诺复印件1份,证明原、被告因婚礼录像带丢失多次进行协商,并给予书面承诺;5、宣城敬亭山度假村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两原告因2014年10月1日举办婚礼仪式拍摄美景租赁敬亭山度假村草坪实际支付费用2800元;6、交通费票据复印件26张合计2000元,证明因录像带丢失,两实际支付交通费2000元;7、宣城聚贤人才网信息复印件、宣城论坛信息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告公司旗下有环宇庆典顾问、环宇形象顾问、环宇名车租赁公司等,事实上均是被告的相关部门,被告所称的公司在以及出具数据上的公司在工商没有登记注册的事实;8、两原告与被告工作人员刘珊进行洽谈QQ聊天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司仪、摄像、跑车、摄像机为高清索尼,费用为1280元及两原告支付定金的事实;9、附件一、附件四及房产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2013年8月10日至2016年10月31日李小平及宣城市环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租赁国购广场开发有限公司10楼F6-7号楼,2013年9月5日交付于李小平,被告的开业日期是2013年9月28日,同时证明了被告方公司未成立之前已经以公司名义对外经营的事实;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方名称核准时间的事实。被告辩称:1、原告起诉宣城环宇投资咨询公司主体错误,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庆典服务关系;2、摄像丢失宣城环宇庆典有限公司是有过失的,原告与被告一直都在协商,协商未果。被告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宣城环宇投资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李小平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2、宣城市环宇庆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及该企业名称变更工商登记信息、环宇工程报价表(打印件)各一份。庭审质证时,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8、9、10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证据5与本案无关联,证据6的交通费用不能证明该费用只是用于解决录像带的丢失一事,证据7中宣城聚贤人才网信息上发布的信息不能确认,宣城论坛上的信息是本公司发布;两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其中环宇传媒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经审查,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5、8、9、10及证据7中宣城论坛信息以及被告提交的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但对其证明效力以本院认定的事实为准,原告提交的证据6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具体金额以本院核实的为准。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两原告系夫妻关系,定于2014年10月1日在宣城敬亭山度假村举行婚礼。由宣城市环宇庆典有限公司为其提供婚礼策划及服务,两原告分两次向宣城市环宇庆典有限公司支付10480元,其中摄像费用为1280元,后宣城市环宇庆典有限公司将婚礼录像遗失,并承诺于2014年12月17日给两原告答复。另查明,宣城市环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11日;宣城市环宇庆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2月19日,于2014年12月24日更名为宣城市环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义务,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与宣城市环宇庆典有限公司间存在庆典服务合同关系,不能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庆典服务合同关系,宣城市环宇庆典有限公司与宣城市环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是两个独立的企业法人,故对原告基于其与宣城市环宇庆典有限公司之间的庆典服务合同关系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要求被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冯二磊、沈丹青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20元,由原告冯二磊、沈丹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安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汪 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