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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执字第1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陈家伟与溧阳市新东方装饰设计中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家伟,溧阳市新东方装饰设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执字第1920号申请执行人陈家伟。被执行人溧阳市新东方装饰设计中心,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苏浙皖边界市场精品建材城U5。经营者王俊。陈家伟与溧阳市新东方装饰设计中心劳务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溧速民初字第5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溧阳市新东方装饰设计中心尚欠陈家伟劳务工资人民币24000元,于2015年4月24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溧阳市新东方装饰设计中心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从协助单位扣划被执行人工程款13400元,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执行中从协助单位扣划被执行人工程款13400元,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溧阳市人民法院(2015)溧速民初字第5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 原执行员 丁文标执行员 管晨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