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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初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周海东诉被告黄金峰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607号原告周海东。委托代理人余吉星、熊卫君,上海乐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金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海东诉被告黄金峰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周海东未及时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海东自动撤诉处理。审判长滕闪人民陪审员李圣章人民陪审员王琴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林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