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云梦民初字第00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褚俊华与聂进飞、云梦县鑫达出租车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云梦民初字第00645号原告褚俊华,干部。诉讼代理人张望华,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调解和签收法律文书。被告聂进飞,出租车司机。被告云梦县鑫达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梦县城关镇梦泽大道183号。法定代表人龚建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公司。住所地:云梦县城关镇梦泽大道8号。诉讼代表人徐超斌,该公司总经理。诉讼代理人周贵德,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调解和签收法律文书。原告褚俊华诉被告聂进飞、被告云梦县鑫达出租车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公司(以下简称财险云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袁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褚俊华及其诉讼代理人张望华,被告聂进飞,被告财险云梦支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周贵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云梦县鑫达出租车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褚俊华诉称,2015年1月17日11时20分左右,聂进飞驾驶KX4016号小型轿车沿云梦县城关镇楚王城大道自北往南行驶至党校路段,与褚俊华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褚俊华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褚俊华被送往云梦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1天,支出医疗费11110.70元。2015年1月29日,云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云公交认字(2015)第231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聂进飞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褚俊华无责任。2015年5月18日,原告褚俊华的伤情经云梦县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认为原告褚俊华因交通事故损伤已构成十级伤残;其误工损失日120天,护理时间60天;营养时限30日。原告褚俊华为鉴定伤情支出鉴定费1300元。另核实,鄂K×××××号小型轿车登记且挂靠在被告云梦县鑫达出租车有限公司名下,该车在被告财险云梦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不计免赔保额为500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调解,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褚俊华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褚俊华的损失97359.12元,被告财险云梦支公司在承保的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被告承担案件的诉讼费。赔偿明细如下:医疗费11110.70元;残疾赔偿金49704元(24852元/年×20年×10%);误工费13208元(3302元/30天×120天);护理费4722.50元(28729元/365天×60天);被扶养人父母的生活费6825元(8681元/年×16年÷5人×10%)、被抚养人儿子钟文轩生活费3336.2元(16681元/年×4年÷2人×10%);交通费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50元/天×21天);营养费3000元;鉴定费1300元;财产损失18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以上损失共计97359.12元。被告聂进飞承认原告褚俊华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交通事故发生事实和责任划分,但补充认为:关于原告褚俊华的损失金额由法院依法核定。被告云梦县鑫达出租车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提交相关证据。被告财险云梦支公司承认原告褚俊华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交通事故发生事实和责任划分,但补充认为:1、愿意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2、原告褚俊华部分诉请过高,其误工费时间应为103天且需相关证据佐证才能计算,营养费应计算30天,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3、保险公司不承担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对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聂进飞、被告财险云梦支公司承认原告褚俊华部分诉请的赔偿项目金额,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原告褚俊华诉请的误工费、营养费的确认问题。本院查明,原告褚俊华系公务员,其因交通事故受伤并未造成误工损失,对其诉请的误工费不予支持;关于营养费依据鉴定意见参照住院伙食标准计算30日。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引起的侵权责任纠纷,应适用过错归责原则。被告聂进飞负有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向原告褚俊华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被告财险云梦支公司作为鄂K×××××号小型轿车的保险人,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予赔偿,超出限额部分再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按合同约定予以赔偿,超出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由被告云梦县鑫达出租车有限公司承担,被告聂进飞承担连带责任。关于原告褚俊华的损失:医疗费11110.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鉴定费1300元、护理费4722.50元、残疾赔偿金49704元、被扶养人褚得苟、杨春珍(原告褚俊华的父母)的生活费2777.92元、交通费300元、财产损失18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营养费依据鉴定意见核算为1500元(50元/天×30天);被抚养人儿子钟文轩生活费计算年限有误,本院确定为2502.15元(16681元/年×3年÷2人×10%),以上损失合计81817.27元。综上,被告财险云梦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褚俊华损失76856.57元(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4722.50元、残疾赔偿金4970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280.07元、交通费300元、财产损失18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褚俊华损失3660.70元;被告云梦县鑫达出租车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褚俊华鉴定费1300元,被告聂进飞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聂进飞已向原告褚俊华垫付的费用,在双方结算时凭条据据实予以扣减。据此,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褚俊华损失76856.57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褚俊华萍损失3660.7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三、被告云梦县鑫达出租车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褚俊华鉴定费1300元,被告聂进飞承担连带责任,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被告聂进飞已向原告褚俊华垫付的费用,在双方结算时凭条据据实予以扣减。四、驳回原告褚俊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0元,由被告云梦县鑫达出租车有限公司、被告聂进飞共同负担520元,原告褚俊华负担5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袁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李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