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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汀民初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汪鑫诉邓兴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鑫,邓兴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汀民初字第1053号原告汪鑫,男,1971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委托代理人何秀英,福建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兴旭,男,1979年7月10日生,汉族,福建省长汀县。原告汪鑫与被告邓兴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鑫的委托代理人何秀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兴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2013年11月14日,被告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5万元。同月15日,原告将5万元款转账支付至被告在中国银行开设的账户。同月20日,被告又称还需5万元资金,让原告帮忙转借。当天,原告又向他人转借了5万元并转账支付至被告指定的账户。因双方是朋友,故原告未要求被告出具借条。但被告在之后通过短信向原告确认借款10万元已经收到,并承诺将于2014年3月归还。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归还原告借款。请求判令被告邓兴旭向原告偿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邓兴旭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邓兴旭以投资房产需资金为由于2013年11月14日通过短信方式提出向原告借款。同月15日,原告通过中国银行向被告指定的账户转账5万元。同月20日,被告又通过短信方式提出向原告借款。同日,原告又向被告指定的账户转账5万元。借款至今,被告也未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分文。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中国银行转账凭证及明细账单、聊天短信记录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被告欠原告借款,有转账凭证以及原、被告双方的聊天短信记录为凭,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依法负有偿还借款的义务。双方对借款期限未作约定,原告依法可随时要求被告还款。被告经原告主张债权后未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己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支付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邓兴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行放弃抗辩权,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邓兴旭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汪鑫借款10万元,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5年4月10日始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利随本清。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被告邓兴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曾桂英审 判 员  魏国才人民陪审员  李 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兴达附注:本案所涉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