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二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瑞强与张春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阜民二初字第179号原告:李瑞强。委托代理人:宋宝明,河北阜城六月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春林。原告李瑞强与被告张春林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孟胜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宋宝明、被告张春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瑞强诉称:原、被告之间有业务往来,被告张春林购买原告羊毛,截止2011年1月29日被告张春林共欠原告羊毛款12900元,被告张春林为原告出具欠条1份,写明“今欠李瑞强羊毛款12900元。”2013年1月26日被告偿还了原告3000元,尚欠原告9900元的货款一直未还。2014年原告又向被告催要,被告迟迟不还,原告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货款99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被告张春林辩称:第一、本案原告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第二、原告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原告欠被告37000元增值税发票。第三、此条是被告欠李金锁的货款,是李金锁转与李瑞强的,不欠原告李瑞强。欠条是被告给写的,因当时原告货款质量问题及欠增值税发票问题李瑞强均能答复,所以才给李瑞强出具欠条。条中注明此条与李金锁无关,换条后李瑞强几年中没有和被告见过一次面,也没有催过款,只是打过两次电话。因为不是借款,所以不应有利息,再说条上也没有注明利息的事。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被告的答辩,征得原、被告双方同意,确定本案的调查焦点是:1、原告要求被告张春林偿还欠款99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的事实及依据。2、原告起诉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围绕第一个调查焦点,原告李瑞强提供证据如下:证据一、被告张春林书写欠款条1份。证明目的:2011年1月29日被告张春林为原告出具欠12900元欠条1份。欠条明确载明欠李瑞强羊毛款12900元,原、被告之间的欠款事实客观存在。被告张春林对原告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为:欠条是被告写的,因当时货款质量问题及增值税发票问题李瑞强均能答复,所以才给李瑞强出具欠条。围绕第一个调查焦点,被告张春林没有提供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供证据的认证意见是: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承认是被告所写,被告虽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证据,本院对该欠条予以确认。围绕第二个调查焦点,原、被告均没有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有业务往来,2011年1月29日被告张春林共欠原告羊毛款12900元,被告张春林为原告出具欠李瑞强羊毛款12900元的欠条1份。2013年1月26日被告偿还了原告3000元,现尚欠原告9900元羊毛款未还。2014年原告向被告催要货款,被告一直未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货款99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本院认为:被告张春林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中明确写明“今欠李瑞强羊毛款12900元”,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关系及欠款情况,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收货后应按约定数额支付原告价款,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剩余货款99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春林提出原告的货物有质量问题及欠其增值税发票问题,被告张春林可另行主张权利。被告张春林提出此欠条与原告无关,但没有提供证据,不予认定。被告逾期付款,原告请求自起诉之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中未写明债务履行期限,对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何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及履行债务的宽限期限,被告主张债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春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李瑞强货款9900元及利息(利息以990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张春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孟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郭海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