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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法民一初字第8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罗湘其与朱伟、李尼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湘其,朱伟,李尼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法民一初字第877-1号原告罗湘其,男,1964年4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被告朱伟,男,1958年2月6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被告李尼念,女,1963年1月5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湘其与被告朱伟、李尼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湘其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朱伟、李尼念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保全,金额为5500000元。担保人湖南卓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以自己位于湘潭市经济开发区吉利西路X号,面积为35424.4平方米的房屋为原告罗湘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罗湘其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朱伟、李尼念的银行存款55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湖南卓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湘潭市经济开发区吉利西路X号、面积为35424.4平方米的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科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喻晓希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