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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津执字第612、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熊发华、熊霞申请执行杨淑文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发华,熊霞,杨淑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津执字第612、613号申请人熊发华。申请人熊霞。被执行人杨淑文。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5)新津民初字第1686、16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该两案已立案执行,两案执行标的共计为1830784元,执行费21871元。因被执行人杨淑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杨淑文名下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新津县花源镇花园街***号面积为252.32平方米的房产(业务件号:权*******),面积为276平方米的房产(业务件号:权*******),面积为45.81平方米的房产(业务件号:权*******),面积为384.27平方米的房产(业务件号:权*******),查封期为2015年8月18日至2018年8月17日。如需续行查封保全,须在查封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周 爽二〇一五年八月一十八日书记员 任佳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