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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立民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刘某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立民字第17号起诉人:刘某。起诉人刘某诉称:2002年11月11日,起诉人刘某与黄骅市旧城镇后仙庄村(以下简称后仙庄村)村民王某结婚后,将户口迁入该村,并一直在村上居住生活。2012年,后仙庄村部分土地被征用,后仙庄村民委员会向村民发放土地补偿金两次,第一次向起诉人发放了土地补偿金,第二次却未向起诉人发放。后仙庄村委会的行为侵害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法院判令起诉人享有后仙庄村土地补偿款分配权,享有后仙庄村的村民待遇。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刘某认为自己具有后仙庄村村民资格,以后仙庄村民委员会中止向其发放土地补偿金侵害其合法权利为由提起诉讼,但是何种人员享受村民补偿款涉及全体村民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涉及村民利益事项属农村村民自治范畴,应由村民会议或其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确定。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据此,该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刘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李庆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张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