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1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吉整风与赵祺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1827号原告吉整风,农民。被告赵祺远,农民。委托代理人马林利,山西析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晓军,任经理原告吉整风诉被告赵祺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吉整风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整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吉整风负担。审 判 长 朱学斌人民陪审员 王海丽人民陪审员 刘振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闫帅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