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至民初字第1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王传友诉罗小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传友,罗小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至民初字第1632号原告王传友,男,生于1959年3月6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被告罗小翠,女,生于1982年6月21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传友诉被告罗小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传友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传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王传友负担。审判员 黄汉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小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