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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沛民初字第1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徐蒙与徐州龙城置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蒙,徐州龙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民初字第1336号原告徐蒙,男,1981年1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8101156510,汉族,居民,住沛县敬安镇小周庄村889号。被告徐州龙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东风路174号。法定代表人鹿启欢,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蒙诉被告徐州龙城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蒙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730元,由原告徐蒙负担。代理审判员  戚晓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