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一初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朱紫峰与甘肃强鑫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紫峰,甘肃强鑫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一初字第650号原告朱紫峰,男,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被告甘肃强鑫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春卫,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国泉,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紫峰与被告甘肃强鑫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紫峰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紫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紫峰负担,剩余625元退回原告朱紫峰。审判员 瞿 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