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逍商初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毛冲英与黄利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冲英,黄利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逍商初字第583号原告:毛冲英,农民。被告:黄利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冲英诉被告黄利明民间借贷纠纷中,因原告毛冲英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毛冲英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马溢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