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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逍商初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毛冲英与黄利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冲英,黄利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逍商初字第583号原告:毛冲英,农民。被告:黄利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冲英诉被告黄利明民间借贷纠纷中,因原告毛冲英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毛冲英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马溢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