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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00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根泉与许凤云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根泉,许凤云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00569号原告张根泉。委托代理人余家义。委托代理人杜尉。被告许凤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根泉诉被告许凤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根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根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蕾人民陪审员  吕荣林人民陪审员  钱建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