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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民诉前保字第002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刘书军与武宗的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诉前保字第00280-1号申请人刘书军。被申请人武宗的。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的(2015)鹿民诉前保字第002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了被申请人武宗的驾驶的冀D×××××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保全价值2万元)。现因被申请人武宗的向法院提供担保,请求法院解除对被申请人武宗的驾驶的冀D×××××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扣押。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武宗的驾驶的冀D×××××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扣押。审判员  杨玉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