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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2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135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已付)。审判员  XXX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爱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