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2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135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已付)。审判员 XXX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爱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