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外民三商初字第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靳玉贤与张凤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玉贤,张凤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外民三商初字第943号原告靳玉贤。被告张凤梅。本院在审理原告靳玉贤与被告张凤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靳玉贤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靳玉贤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玉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靳玉贤负担。审判员 孙福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福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