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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外民三商初字第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靳玉贤与张凤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玉贤,张凤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外民三商初字第943号原告靳玉贤。被告张凤梅。本院在审理原告靳玉贤与被告张凤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靳玉贤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靳玉贤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玉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靳玉贤负担。审判员  孙福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福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