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民初字第3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杜燕燕与被告江苏海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燕燕,江苏海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建民初字第3297号原告杜燕燕,女,1965年7月2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力,女,1966年6月1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连华,江苏正大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海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训龙,江苏海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力珲,男,江苏海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原告杜燕燕诉被告江苏海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名为江苏中豪威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燕燕的委托代理人孙力、李连华,被告江苏海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力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燕燕诉称,原告购有中泰国际广场X幢3286号商铺并与被告约定将商铺委托被告管理,由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原告现诉请被告支付所欠2013年2月至2014年6月30日止的租金26745.93元。被告江苏海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被告欠付租金属实。中泰国际广场业主2800余户,因经济环境、市场因素等客观原因导致商场经营无法达到预期收益,由此引发欠租后果,被告只能以商场实际收益按比例支付业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订有《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约定:原告将其购买的中泰国际广场X幢3286号商铺委托给被告经营管理,被告向原告支付委托经营管理收益(按月结算,每月30日前付清)。至2014年6月30日,被告累计拖欠管理收益26745.93元。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内容,双方实质为商铺租赁合同关系,即原告将商铺出租给被告使用、收益,被告向原告支付一定数额的租金,合同中约定的委托经营管理收益实质上为租金,且被告也认可欠付租金属实,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所欠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苏海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杜燕燕租金26745.93元(自2013年2月1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69元,由被告江苏海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翔人民陪审员 王顺丽人民陪审员 张敏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