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初字第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林细发与张镇文、张秀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754号原告林细发,男,汉族,1968年2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委托代理人谢寿忠,福建劲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镇文,男,汉族,1978年12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东山县陈城镇沃角管理区凌海。被告张秀筐,女,汉族,1978年11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东山县陈城镇沃角管理区凌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细发与被告张镇文、张秀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细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林细发负担。审判员王旭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朱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