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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睢民初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运良与睢县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运良,睢县中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579号原告王运良,男,1976年7月14日生,汉族,住所地睢县。委托代理人王传林,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睢县中医院,住所地睢县。法定代表人李富强,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赵祖强,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运良与被告睢县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运良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运良于2015年7月5日将诉讼请求由466259.12元变更为10000元。2015年8月18日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运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运良负担。审 判 长  段效亮审 判 员  李志军人民陪审员  朱永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彭家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