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睢民初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运良与睢县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运良,睢县中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579号原告王运良,男,1976年7月14日生,汉族,住所地睢县。委托代理人王传林,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睢县中医院,住所地睢县。法定代表人李富强,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赵祖强,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运良与被告睢县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运良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运良于2015年7月5日将诉讼请求由466259.12元变更为10000元。2015年8月18日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运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运良负担。审 判 长 段效亮审 判 员 李志军人民陪审员 朱永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彭家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