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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初字第04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4898号原告李某某,女,196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游小强,重庆维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某,男,196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叶路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霖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