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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麻城行非执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麻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苏辉、姚丽娟行政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麻城行非执字第00097号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黄立文,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苏辉。被执行人姚丽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麻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苏辉、姚丽娟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执行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111779.00元(其中案款110226.00元,执行费1553.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苏辉、姚丽娟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且明确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麻城行非审字第00113号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学卫审 判 员  雷锦锋人民陪审员  何君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龚正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