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初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张慧与顾年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慧,顾年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00121号原告张慧。委托代理人周永健,北京市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年新。委托代理人马红娟,上海市亚太长城(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慧与被告顾年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沈忠华代理审判员 陈青艳人民陪审员 陈海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明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