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磁民初字第01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徐东生与徐国明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东生,徐国明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磁民初字第01249号原告徐东生。被告徐国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东生诉被告徐国明为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东生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国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东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东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应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徐东生负担。审 判 长 索香军审 判 员 杜 睿人民陪审员 赵广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科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