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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磁民初字第01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徐东生与徐国明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东生,徐国明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磁民初字第01249号原告徐东生。被告徐国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东生诉被告徐国明为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东生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国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东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东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应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徐东生负担。审 判 长  索香军审 判 员  杜 睿人民陪审员  赵广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科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