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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与覃兴富、韦三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覃兴富,韦三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马执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住所地马山县白山镇同富街93号。负责人周勇,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海军,该支行职员。被执行人覃兴富。被执行人韦三妹。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覃兴富、韦三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马民二初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法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韦三妹的工资收入用以偿还被执行人所欠申请人之债务本息。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以和解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马山县人民法院(2015)马执字第112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茂善代理审判员  梁位坤代理审判员  覃明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