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民一初字第01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安徽国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朱茜、徐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国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朱茜,徐伟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1241号原告:安徽国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李国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剑桥,安徽泽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文明,公司职工。被告:朱茜,女,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相山区。被告:徐伟,男,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相山区。原告安徽国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朱茜、徐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支倩倩代理审判员 潘红梅人民陪审员 尹定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