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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中财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韩慧军、冉爱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韩慧军,冉爱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中财保字第277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新建南路8号。负责人姚润喜,行长。被告韩慧军,男,197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被告冉爱云,女,197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诉被告韩慧军、冉爱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告韩慧军、冉爱云银行存款合计375752.23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韩慧军、冉爱云银行存款合计三十七万五千七百五十二元二角三分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瑞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