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潼法民初字第03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唐俊,杨福林与重庆市潼南县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俊,杨福林,重庆市潼南县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法民初字第03190号原告唐俊,男,198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代理人刘献彬,重庆水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慧,重庆水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福林,女,198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刘献彬,重庆水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慧,重庆水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潼南县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大同街362号。组织机构代码77176151-0。法定代表人宋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俊、杨福林诉被告重庆市潼南县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俊、杨福林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潼南县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俊、杨福林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潼南县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俊、杨福林负担。审 判 长  徐 旭代理审判员  侯镇川人民陪审员  蔡紫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一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