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16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黄江生与马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江生,马立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1632-1号申请执行人黄江生,男,1964年1月3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立红,女,197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黄江生与被执行人马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20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马立红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黄江生支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9925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3年9月29日暂计算至2015年8月18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4592元,本案申请执行费3232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马立红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217794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马立红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戴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