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刑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陆世友、磨良昭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磨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刑初字第341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某某,男,1978年10月2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因本案于2015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被告人磨某某,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1997年因盗窃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城北派出所治安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5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5]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某、磨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邓文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某、磨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0日左右,黄某甲(音,另案处理)提供一辆轿车和一套具备群发信息功能的“伪基站”设备(含笔记本电脑一台、发射天线两副、发射主机一台、电源变节器两台),雇佣被告人陆某某、磨某某为其发送诈骗信息,并支付高额报酬。被告人陆某某、磨某某明知系发送诈骗信息,于2015年3月11至3月20日驾驶轿车经广西、广东、江西三省,沿途利用上述“伪基站”设备使用中国移动通信系统使用的频段以中国移动“10086”的名义发送了大量积分兑换现金礼包、并链接相关网站的诈骗信息。经江西中证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陆某某、磨某某通过笔记本电脑上的“华为应急通讯完美版”软件对外发送过一条内容为“尊敬的客户您好!您当前手机积分已满足兑换268.80元现金礼包的条件,请登录移动商城http://10086tt.cc/根据提示安装领取【中国移动】”的诈骗短信,该短信共计发送33150次。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乙的证言,鉴定意见,刑事照片,提取笔录,归案经过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磨某某利用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发送短信33150条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属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的法律规定恰当。被告人陆某某、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磨某某诈骗未遂,可依法减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陆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9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9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周 芸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海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