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执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婧与徐爱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婧,徐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法执字第911号申请执行人周婧。被执行人徐爱军。周婧与徐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7日作出(2014)淮法车民初字第3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徐爱军分别于2014年10月20日前偿还周婧借款30000元,于2015年4月20日前偿还周婧借款30000元,于2015年10月20日前偿还周婧借款30000元,于2016年4月20日前偿还周婧借款24000元,合计偿还周婧借款114000元;案件受理费费2580元,减半收取,由徐爱军负担。周婧因被执行人徐爱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爱军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房产、土地、车辆登记机构和银行、工商等单位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淮法车民初字第3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纪志阳审判员 陈爱明审判员 王亚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龚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