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执字第013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安徽省钢通商贸有限公司与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1300-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钢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负责人:王云,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求武,董事长。上列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钢通商贸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013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8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四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