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民一初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唐某与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一初字第740号原告:唐某。被告:蓝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以其与被告蓝某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曾海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韦延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