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01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上海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谢家顺、黄玉冰、谢某、谢某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谢家顺,黄玉冰,谢某,谢某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01959号原告上海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惠山经济开发区惠山大道1539号。负责人梅元鼎,上海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红卫(受上海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被告谢家顺。被告黄玉冰。被告谢某。被告谢某凡。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无锡分公司)与被告谢家顺、黄玉冰、谢某、谢某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建无锡分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建无锡分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谢家顺、黄玉冰、谢某、谢某凡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建无锡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建无锡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