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初字第2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虞文洁与罗荣武、覃素媛隐私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文洁,罗荣武,覃素媛
案由
隐私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2090号原告虞文洁。委托代理人伍玲玲,广西胜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荣武。被告覃素媛。原告虞文洁诉被告罗荣武、覃素媛隐私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以与两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文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虞文洁负担。审 判 长 黄冬冬人民陪审员 贾颜祯人民陪审员 潘晓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韦萍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