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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2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秦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秦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2376号原告王某。被告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秦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对伤残等级等进行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马秋霞审 判 员  张新国人民陪审员  宋世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