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2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秦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秦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2376号原告王某。被告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秦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对伤残等级等进行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马秋霞审 判 员 张新国人民陪审员 宋世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