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岩民终字第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卢明凯与龙岩市汀洲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明凯,龙岩市汀洲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岩民终字第9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明凯,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蔡星峰,福建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岩市汀洲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汀县羊牯乡。法定代表人杨江勇,董事长。上诉人卢明凯因与被上诉人龙岩市汀洲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汀县人民法院(2014)汀民初字第2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卢明凯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卢明凯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自身权益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卢明凯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为2750元,由上诉人卢明凯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    雅代理审判员 李  馀  彬代理审判员 刘  伟  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姗姗(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