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00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浙江德艺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天时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德艺门业有限公司,陕西天时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00254号原告浙江德艺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始丰路355号。法定代表人邓建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寇小彦,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陕西天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高新区新盛路金穗大厦。法定代表人孙万吨,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德艺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天时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德艺门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德艺门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德艺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4元,减半收取627元,由原告浙江��艺门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 凌人民陪审员 张前宏人民陪审员 杨吉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薛 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