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初字第2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原告陈颖与被告陈喜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颖,陈喜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2225号原告:陈颖,住吉林省松原市。被告:陈喜成,住住吉林省松原市。原告陈颖与被告陈喜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颖诉称:原被告于1982年6月30日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已成年。婚后被告经常酒后辱骂原告,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导致本院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颖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洪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振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