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铁知民初字第00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18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南京市白下区夜宴娱乐中心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南京市白下区夜宴娱乐中心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铁知民初字第00574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唐小伟,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市白下区夜宴娱乐中心。经营者刘娟。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南京市白下区夜宴娱乐中心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邵静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对被告南京市白下区夜宴娱乐中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邵静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