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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法民初字第00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与刘志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刘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法民初字第00779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住所地:秀山自治县中和街道渝秀大道十字街。组织机构代码74747739-2负责人刘江鹏,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进,系该行职工。被告刘志华,男,197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秀山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诉被告刘志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已经批准予以减免。代理审判员  文贤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姜新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