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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8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陈作与刘春勇健康权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作,刘春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8831号原告陈作,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刘春勇,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受理的原告陈作诉被告刘春勇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陈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陈作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文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夏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