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8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陈作与刘春勇健康权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作,刘春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8831号原告陈作,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刘春勇,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受理的原告陈作诉被告刘春勇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陈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陈作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文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夏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