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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民终字第01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王庆瑞、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有限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合众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建工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建工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曹妃甸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庆瑞,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有限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合众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建工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建工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曹妃甸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终字第018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庆瑞。委托代理人苏磊,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世财。委托代理人殷宝信。上诉人(原审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合众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学。委托代理人王通达。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建工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左玉龙。委托代理人陈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建工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曹妃甸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文安。委托代理人王琪。上诉人王庆瑞、上诉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场人力资源公司)、上诉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合众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场合众劳务公司)、上诉人北京建工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新型建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建工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曹妃甸分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建工曹妃甸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围民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庆瑞及其委托代理人苏磊,上诉人围场人力资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尹宝信,上诉人围场合众劳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通达,上诉人北京新型建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永,被上诉人北京建工曹妃甸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琪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本案违反法定程序。本案仲裁裁决作出后,上诉人王庆瑞、上诉人围场人力资源公司、上诉人北京新型建材公司均不服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围民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审 判 长  冉雪芳审 判 员  薛林儒代理审判员  张喜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段映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