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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都执字第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四川台茂车业有限公司仲裁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杰,四川台茂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都执字第972号申请执行人刘杰,男,198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执行人四川台茂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组织机构代码:395074708。法定代表人张启华,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杰与被执行人四川台茂车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新都劳人仲案字(2014)第629号仲裁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台茂车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刘杰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新都劳人仲案字(2014)第629号仲裁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审判长  黄勇审判员  曾滔审判员  徐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钟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