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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商初字第0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阮惠香、陈树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阮惠香,陈树云,无锡市东经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0100-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旺庄路140号。负责人朱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顾新伟,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浩翔,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阮惠香(曾用名阮桂香)。被告陈树云。被告无锡市东经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道长巷60-1002。法定代表人吴健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中行新区支行)与被告阮惠香、陈树云、无锡市东经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行新区支行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行新区支行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行新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20元,减半收取221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公告费262.6元,合计4242.6元(此款已由中行新区支行预交),由中行新区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杨 帆代理审判员  徐良俊人民陪审员  唐振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