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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前法执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敖特根巴拉与被执行人翟云生合同纠纷一案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敖特根巴拉,翟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前法执字第389号申请执行人敖特根巴拉,女,1952年08月15日出生,蒙古族。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翟云生,男,1958年01月0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敖特根巴拉与被执行人翟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敖特根巴拉申请延期执行(2014)鄂前民初字第701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为由,向本院提出中止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鄂前民初字第70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   森   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额尔登德力格尔 更多数据: